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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年度評核要點 9
九、受評人員之年度評核成績,經服務機關首長核定後,應將評核結果以
    書面通知受評人員。
  前項評核結果通知書之格式如附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