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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年度評核要點 8
八、年度評核成績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平時工作、品德或勤惰重大
    過失者,於簽報核定後,亦同。
    年度評核成績連續二年考列評乙等者,於續聘僱時,得調降薪點或職
    務。
  連續三年考評乙等者,不予續聘僱。
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8
八、年度評核成績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平時工作、品德或勤惰重大
    過失者,於簽報核定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