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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年度評核要點 7
七、到職不滿半年者,不予評核;任職已滿半年,不滿一年者,仍予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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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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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到職不滿半年者,不予評核;任職已滿半年,不滿一年者,仍予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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