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評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 確實證據。 (五)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累計一年內達十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