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年度評核要點 3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之工作表現於每年年度契約期滿前一
    個月內,由其服務單位(或機關)依下列項目及百分比評核其成績,
    評核細目及標準,如附聘僱人員年度評核表,並將評核結果作為前開
    人員下年度續(解)聘僱及調整薪點、職務之依據:
(一)工作能力占百分之五十。
(二)工作態度(含服勤情形)占百分之五十,服勤考評基準如下:
      1.全年有遲到或早退紀錄者,每次扣零點五分。
      2.曠職達半日者,每滿半日扣一點五分。
民國 95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3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聘用及約僱人員之工作表現於每年年度契約期滿前一
    個月內,由其服務單位(或機關)依下列項目及百分比評核其成績,
    評核細目及標準,如附聘僱人員年度評核表,並將評核結果作為前開
    人員下年度續(解)聘僱之依據:
(一)工作能力占百分之五十。
(二)工作態度占百分之四十。
(三)服勤情形占百分之十,考評標準如下:
      1.全勤者得給予十分。
      2.全年有遲到或早退紀錄者,每次扣零點五分。
      3.曠職達半日者,每滿半日扣一點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