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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6
六、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規定【附件六】,如有違反,由宿舍管理人依
    情節簽請所長核處。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6
六、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規定【附件六】,如有違反由宿舍管理人依情
    節簽請所長核處。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6
六、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規定【附件五】,如有違反由宿舍管理人依情
    節簽請所長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