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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5
五、經所長核定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得視實際需求填寫家具借用申請
    報告單【附件五】,經所長核定後,送財產管理人員登記核配。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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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所長核定借用人,得視實際需求填寫家具借用申請單【附件五】,
    經所長核定後,送宿舍(財產)管理人員登記核配。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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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所長核定借用人,得視實際需求填寫家具借用申請單【附件六】,
    經所長核定後,送宿舍(財產)管理人員登記核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