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3
三、借用人應先填具申請單【附件二】,經所長核定後,送宿舍管理人員
    登記核配。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3
三、符合第一點規定之同仁應先填具申請單【附件二】,經所長核定後,
    送宿舍管理人員登記核配。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3
三、符合第一點規定之同仁應先填具申請單【附件二】,經所長核定後,
    送宿舍管理人員登記核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