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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3
三、借用人應先填具申請單【附件二】,經所長核定後,送宿舍管理人員 登記核配。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3
三、符合第一點規定之同仁應先填具申請單【附件二】,經所長核定後, 送宿舍管理人員登記核配。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3
三、符合第一點規定之同仁應先填具申請單【附件二】,經所長核定後, 送宿舍管理人員登記核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