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刑人違背紀律受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處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扣減其所得成績分數時,處分扣○.五分至三分 者,不予停止記分;扣三.五分至四分者,應停止記分一個月;扣分 四.五分以上者,應停止記分二個月。
五、受刑人違背紀律受監獄行刑法第 76 條處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 34 條扣減其所得成績分數時,處分扣 0.5 至 3 分者, 不予停止計分;扣 3.5 分至 4 分者,應停止計分 1 個月;扣分 4.5 分以上者,應停止計分 2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