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一個月。
四、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7 條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 1 個月。
四、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有違規紀錄者,得比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 則第 7 條之規定予以暫緩編級。其違規依情節輕重,違規未達停止 計分者,緩編 1 個月;停止計分 1 個月者,緩編 2 個月;停止 計分 2 個月者,緩編 3 個月。連續違規者累加之,但至多以 6 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