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授課教師原則為一年一聘,教師評鑑每半年辦理一次,由本所組成委 員會會議辦理之。其組成人數為五到十五人,其成員由下列人員聘任 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主管人員。 (二)所長邀請所外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三)業務承辦科室推派人員。 前項評鑑委員會由所長指定召集人並主持評鑑事項。
四、授課教師原則為 1 年 1 聘,教師評鑑每半年辦理 1 次,由本所 組成委員會會議辦理之。其組成人數為 5 到 15 人,其成員由下列 人員聘任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主管人員。 (二)所長邀請所外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三)業務承辦科室推派人員。 前項評鑑委員會由所長指定召集人並主持評鑑事項。
四、教師評鑑由本所組成委員會會議辦理之,負責審定教師評鑑。其組成 人數為 5 到 15 人,其成員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所長指派本所主管人員。 (二)所長邀請所外人士或專家學者擔任。 (三)業務承辦科室推派人員。 前項評鑑委員會由所長指定召集人並主持評鑑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