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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0: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6
六、應遵守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物品。如經所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用品。
      前項之書籍、物品應經檢查後方可交予收容人。
(三)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應先與機關管教人員或相關承
      辦人員聯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從事服務應配合本所作息時間。
(六)未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不得代收容人對外傳遞訊息或與外界聯繫。
(八)應避免與收容人或其親屬有財物往來或合作事業等關係。
(九)不得假藉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非法活動。
(十)其他依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專
      業人員倫理守則等應遵守之義務或事項。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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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遵守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物品。如經所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用品。
      前項之書籍、物品應經檢查後方可交予收容人。
(三)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應先與機關管教人員或相關承
      辦人員聯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從事服務應配合本所作息時間。
(六)未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不得代收容人對外傳遞訊息或與外界聯繫。
(八)應避免與收容人或其親屬有財物往來或合作事業等關係。
(九)不得假藉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非法活動。
(十)其他依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專
      業人員倫理守則等應遵守之義務或事項。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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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遵守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物品。如經所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用品。
      前項之書籍、物品應經檢查後方可交予收容人。
(三)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應先與機關管教人員或相關承
      辦人員聯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從事服務應配合本所作息時間。
(六)未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不得代收容人對外傳遞訊息或與外界聯繫。
(八)應避免與收容人或其親屬有財物往來或合作事業等關係。
(九)不得假藉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非法活動。
(十)其他依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專業人員
      倫理守則等應遵守之義務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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