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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2: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強化追訴危害治安犯罪實施方案績效評比與獎懲要點 6
六、評比績效及獎懲基準:
(一)績效等級:
      1.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一等: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二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4.三等:考評總分未達八十分。
(二)獎懲:
      1.機關首長:
     (1)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優等之機關,首長記功一次或嘉獎二次
          。
     (2)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一等之機關,首長嘉獎二次或一次。
     (3)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最末等之機關,其評比結果列為首長年
          終考績重要參考依據。
      2.其他有功人員:各組績效列為優等及一等之機關,執行本方案有
        功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擬具具體事蹟,報請本署敘獎。
      3.評比績效列為核給機關年度考績甲等人數之參考。
      4.績效資料登載不實,除該資料不予列計核分外,並依相關法令懲
        處。
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6
六、評比績效及獎懲基準:
(一)績效等級:
      1.優等:考評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一等: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二等:考評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4.三等:考評總分未達八十分。
(二)獎懲:
      1.機關首長:
     (1)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優等之機關,首長記功一次或嘉獎二次
          。
     (2)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一等之機關,首長嘉獎二次或一次。
     (3)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最末等之機關,其評比結果列為首長年
          終考績重要參考依據。
      2.其他有功人員:各組績效列為優等及一等之機關,執行本方案有
        功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擬具具體事蹟,報請本署敘獎。
      3.評比績效列為核給機關年度考績甲等人數之參考。
      4.績效資料登載不實,除該資料不予列計核分外,並依相關法令懲
        處。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6
六、評比績效及獎懲基準:
(一)績效等級:
      1.優等:考評總分達 90 分以上。
      2.一等:考評總分達 85 分以上,未滿 90 分。
      3.二等:考評總分達 80 分以上,未滿 85 分。
      4.三等:考評總分未達 80 分。
(二)獎懲:
      1.機關首長:
     (1)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優等之機關,首長記功 1  次或嘉獎 2
          次。
     (2)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一等之機關,首長嘉獎 2  次或 1  次
          。
     (3)一年評比績效列為各組最末等之機關,其評比結果列為首長年
          終考績重要參考依據。
      2.其他有功人員:各組績效列為優等及一等之機關,執行本方案有
        功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擬具具體事蹟,報請本署敘獎。
      3.評比績效列為核給機關年度考績甲等人數之參考。
      4.績效資料登載不實,除該資料不予列計核分外,並依相關法令懲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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