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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3
三、活動之參訪:
(一)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前,應事先通知
      本署,由本署審核小組推派代表前往參訪,以了解活動情形。
(二)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時,應以文字具
      體敘明係以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所辦之公益活動。
(三)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時,應將活動情
      形詳加記錄及拍照存證,並說明運作績效,於公益活動結束後 15
      日內,檢附各項費用支付單據及活動照片陳報本署,供本署審核。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3
三、活動之參訪:
(一)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前,應事先通知
      本署,由本署審核小組推派代表前往參訪,以了解活動情形。
(二)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時,應以文字具
      體敘明係以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所辦之公益活動。
(三)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時,應將活動情
      形詳加記錄及拍照存證,並說明運作績效,於公益活動結束後 15
      日內,檢附各項費用支付單據及活動照片陳報本署,供本署審核。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3
三、活動之參訪:                                           
(一)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前,應事先通知
      本署,由本署審核小組推派代表前往參訪,以了解活動情形。
(二)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時,應以文字具
      體敘明係以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所辦之公益活動。
(三)受領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之公益團體,舉辦公益活動時,應將活動情
      形詳加記錄及拍照存證,並說明運作績效,於公益活動結束後十五
      日內,檢附各項費用支付單據及活動照片陳報本署,供本署審核。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