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16
十六、為有效監督受處分人(被告)在受指定義務勞務之公益團體或地方 自治團體執行勞務情形,本署檢察官隨時得查核各該公益團體或地 方自治團體之相關簿冊,以便查核。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16
十六、為有效監督受處分人(被告)在受指定義務勞務之公益團體或地方 自治團體執行勞務情形,本署檢察官隨時得查核各該公益團體或地 方自治團體之相關簿冊,以便查核。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16
十六、為有效監督受處分人(被告)在受指定義務勞務之公益團體或地方 自治團體執行勞務情形,本署檢察官隨時得查核各該公益團體或地 方自治團體之相關簿冊,以便查核。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