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15
十五、指定提供義務勞務之項目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之名譽及人權,
      不宜有損及人權之情事。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15
十五、指定提供義務勞務之項目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之名譽及人權,
      不宜有損及人權之情事。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15
十五、指定提供義務勞務之項目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之名譽及人權,
      不宜有損及人權之情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