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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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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13
十三、本署觀護人應隨時與指定之公益團體保持聯繫,並查核受處分人提 供義務勞務之情形,如發現有不當情事應以書面陳報檢察官,檢察 官得為必要之處理。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13
十三、本署觀護人應隨時與指定之公益團體保持聯繫,並查核受處分人提 供義務勞務之情形,如發現有不當情事應以書面陳報檢察官,檢察 官得為必要之處理。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13
十三、本署觀護人應隨時與指定之公益團體保持聯繫,並查核受處分人提 供義務勞務之情形,如發現有不當情事應以書面陳報檢察官,檢察 官得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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