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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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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12
十二、受處分人(被告)在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履行義 務勞務時,各該受指定之團體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工作之安全 ,且應執行完畢後,陳報本署。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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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處分人(被告)在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履行義 務勞務時,各該受指定之團體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工作之安全 ,且應執行完畢後,陳報本署。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12
十二、受處分人(被告)在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履行義 務勞務時,各該受指定之團體應注意受處分人(被告)工作之安全 ,且應執行完畢後,陳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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