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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緩起訴處分之行政管理要點 1
一、公益團體設立目的之審核。
(一)緩起訴處分金之審核:
      1.公益團體設立目的,應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
        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者為優先。
      2.地方自治團體。
      3.無適當支付對象時,以支付國庫為原則。
(二)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該義務勞務宜以
      公益活動、預防犯罪及宣導法律教育為目的。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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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團體設立目的之審核。
(一)緩起訴處分金之審核:
      1.公益團體設立目的,應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
        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者為優先。
      2.地方自治團體。
      3.無適當支付對象時,以支付國庫為原則。
(二)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該義務勞務宜以
      公益活動、預防犯罪及宣導法律教育為目的。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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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團體設立目的之審核。                                 
(一)緩起訴處分金之審核:
      1.公益團體設立目的,應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
        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者為優先。
      2.地方自治團體。
      3.無適當支付對象時,以支付國庫為原則。
(二)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該義務勞務宜以
      公益活動、預防犯罪及宣導法律教育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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