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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未結案件加強清理方案 7
七、本方案實施所需經費,由本處團體績效獎勵金項下支應,並得視當年
    團體績效獎勵金之經費狀況酌減之。
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7
七、本方案實施所需經費,由本處團體績效獎勵金項下支應,並得視當年
    團體績效獎勵金之經費狀況酌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