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未結案件加強清理方案 2
二、本方案適用之對象,為執行書記官及配置之執行員、替代役役男及委
    外人員。
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2
二、本方案適用之對象,為執行書記官及配置之執行員、替代役役男及委
    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