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 8 條本會審議任免及遷調事項如下:
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平調。
二、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
三、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升高等法院及其分
院檢察署檢察官。
四、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調任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
察官、檢察官。
五、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調任高等法院以下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六、離職司法官申請再任檢察官。
七、法官調任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升人員,本會應提出擬派職缺一點五倍之人選,由
部長圈選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