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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得邀請有關機關首長、本部相關業務主管或其 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如認有必要,得邀請有關機關首長、本部相關業務主管或其 他人員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