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 4 條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委員代理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4 條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