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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