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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 16 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議,應報請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本會決議,部長如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再行審議。 前項再行審議結果除有違背法令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16 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議,應報請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本會決議,部長如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再行審議。 前項再行審議結果除有違背法令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