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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 15 條
出席人員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選任委員於任期中,有關本身之遷調案件,不予列入本會審議。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15 條
出席人員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選任委員於任期中,有關本身之遷調案件,不予列入本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