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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 11 條
本會審議考核及獎懲事項如下:
一、檢察官候補、試署期間之服務成績。
二、現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另予考績、年終考績、專案考績。
三、現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平時考核之獎懲。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11 條
本會審議考核及獎懲事項如下:
一、檢察官候補、試署期間之服務成績。
二、現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另予考績、年終考績、專案考績。
三、現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平時考核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