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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 10 條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本部及所屬機關或其
他機關辦事,由本會審議。
調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事者,亦同。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10 條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本部及所屬機關或其
他機關辦事,由本會審議。
調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