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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9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訂定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