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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8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最近五年內於國內外犯三件以上法定刑為一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刑事案件,應認定其有犯罪習慣。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