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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6 條
國民涉及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
社會治安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刑事案件。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訂定
第 6 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社會治安
者,列為本標準之重大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