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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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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5 條
國民涉及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嫌,應認定其涉嫌重大 經濟犯罪。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訂定
第 5 條
涉犯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嫌,列為本標準之重大經濟犯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