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涉及下列各款罪嫌,且被害金額或所獲利益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經濟犯罪: 一、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 罪。 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
下列各款罪嫌,被害金額或所獲利益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列為本標準 之重大經濟犯罪: 一、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 罪。 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