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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訂定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