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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7
七、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承辦單位人員核驗身分證
    明文件及本局通知書,帶領至出納科繳費後,向本局業務單位人員洽
    閱。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拒絕提供閱覽。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修正
7
七、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承辦單位人員核驗身分證
    明文件及本局通知書,帶領至出納科繳費後,向本局業務單位人員洽
    閱。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拒絕提供閱覽。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訂定
7
七、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承辦單位人員核驗身分證
    明文件及本局通知書,帶領至出納科繳費後,向本局業務單位人員洽
    閱。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拒絕提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