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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5
五、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依下列
    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式如附件三)
    :
(一)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處所及收費標準。
(二)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修正
5
五、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依下列
    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式如附件三)
    :
(一)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處所及收費標準。
(二)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訂定
5
五、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依下列
    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式如附件三)
    :
(一)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
(二)經同意付予資料者,應附收費標準。
(三)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如涉
    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