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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2
二、公共事務室為本局受理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承辦單位;本局各業
    務單位及外勤單位若接獲申請人之申請,應即告知申請人公共事務室
    為受理窗口,並移由公共事務室予以聯繫處理。
    申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政府資訊,應
    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
    理人申請者,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承辦單位應通知申請人
    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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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政府資訊,應
    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
    理人申請者,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承辦單位應通知申請人
    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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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
    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
    附件二)。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受理之承辦單位應通知申請人
    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