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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圖書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 4
四、本室圖書資料之閱覽、借閱,以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
    內人員為限;其餘人員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室內閱覽,但不得外借
    或攜出。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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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資料室圖書資料之閱覽、借閱,以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
    編制內人員為限;其餘人員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於本資料室內閱覽,但
    不得外借或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