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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圖書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 10
十、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離職時,應將所借圖書資 料主動歸還;如未按本點前段規定辦理,應依前點規定負責賠償,未 為賠償喪失閱覽及借書權利。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10
十、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離職時,應將所借圖書資 料主動歸還;如未按本點前段規定辦理,應依前點規定負責賠償,未 為賠償喪失閱覽及借書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