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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圖書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
    內人員使用「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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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
    內人員使用「中外法規資料室」(以下簡稱本資料室),特訂定本要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