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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95.06.02訂定) 8
八、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
    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
    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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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
    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
    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8
八、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
    應配合行政室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
    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8
八、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
    應配合行政室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
    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8
八、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
    應配合行政室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
    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8
八、宿舍經核准借住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
    應配合總務科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公證所需費
    用,由借用人負擔,相關手續辦理完竣後,借用人始可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