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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95.06.02訂定) 7
七、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給二十點。
(二)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給十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非當天所能往返者給二十點。
(三)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二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五)考績甲等給三點、考績乙等給二點、考績丙等給一點(按最近五年
      )。
(六)眷口數計算每人三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口
      計點,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7
七、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給二十點。
(二)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給十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非當天所能往返者給二十點。
(三)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二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五)考績甲等給三點、考績乙等給二點、考績丙等給一點(按最近五年
      )。
(六)眷口數計算每人三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口
      計點,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7
七、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給二十點。
(二)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給十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非當天所能往返者給二十點。
(三)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二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五)考績甲等給三點、考績乙等給二點、考績丙等給一點(按最近五年
      )。
(六)眷口數計算每人三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口
      計點,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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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給二十點。
(二)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給十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非當天所能往返者給二十點。
(三)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二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五)考績甲等給三點、考績乙等給二點、考績丙等給一點(按最近五年
      )。
(六)眷口數計算每人三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口
      計點,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7
七、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給二十點。
(二)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給十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非當天所能往返者給二十點。
(三)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二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五)考績甲等給三點、考績乙等給二點、考績丙等給一點(按最近五年
      )。
(六)眷口數計算每人三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口
      計點,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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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監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給二十點。
(二)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給十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非當天所能往返者給二十點。
(三)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二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五)考績甲等給三點、考績乙等給二點、考績丙等給一點(按最近五年
      )。
(六)眷口數計算每人三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口
      計點,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