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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95.06.02訂定) 3
三、本所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
      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3
三、本所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
      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3
三、本所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多房間
      職務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3
三、本所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舍。
(二)單身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3
三、本所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舍。
(二)單身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3
三、本監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舍。
(二)單身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