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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95.06.02訂定) 20
二十、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即終止借用契約,並將宿舍騰 空交回。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20
二十、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即終止借用契約,並將宿舍騰 空交回。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20
二十、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即終止借用契約,並將宿舍騰 空交回。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20
二十、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即終止借用契約,並將宿舍騰 空交回。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20
二十、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即終止借用契約,並將宿舍騰 空交回。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20
二十、宿舍借用人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者,即終止借用契約,並將宿舍騰 空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