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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95.06.02訂定) 14
十四、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4
十四、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14
十四、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宿舍之交還,應向行政室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14
十四、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宿舍之交還,應向行政室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14
十四、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宿舍之交還,應向行政室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14
十四、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