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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10
十、鑑定人遇有非法阻撓鑑定及相關情事,得向分署或有關機關報請處理。
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0
十、鑑定人遇有非法阻撓鑑定及相關情事,得向執行處或有關機關報請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