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榮譽觀護人係個人及團體從事檢察機關觀護業務,個人持有志 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團體持有各地方法院 檢察署發給之聘書者。
本辦法所稱觀護志工係個人及團體從事成年保護管束、法治教育宣導、預 防犯罪活動或緩起訴處分處遇事項等業務,個人持有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 規定之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團體持有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給之聘書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