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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緩起訴處分績效評比實施要點 6
六、第四點(四)之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審查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民國 95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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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四)之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審查費由本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